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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7日

You never know…

I just got a txt that one of my ex-college died in a car accident.

It was one of the guys from my department (IT), we have been working closely on several projects. He was a very likable person, with a big smile, a maybe not-so-politically-correct sense of humour, smart and you know you can count on him to get things done.

I can’t say that I knew him very well on a personal level, but we did have some great conversations which is not work related. He was into cars, computers, wireless networking, hacking etc, a self proclaimed geek. He is married and it is the sweetest thing to see his wife came to the office at the end of the day, and they walked out together holding hands.

I remember quite vividly that on my last day at work we all stayed for the monthly work function, having pizza and beer together. We all got pretty drunk in the end and he gave me a big hug, saying that he knew how work would be so much tougher after I am not around. He was sincere and I was touched. That was probably one of the best farewell gift one could ever give to anyone.

Upon hearing the news of his death I realised how little I knew about him (I couldn’t even find a photo of us, even though I know there must be one somewhere), and I tried to locate his facebook profile, to visit his blog, to learn more about him.

Life is like that, you always think that you have plenty of opportunities to get together and catch up, to laugh about the old silly days, until you realise that you don’t always have that chance and sometimes a farewell means exactly that.

You will be missed Dave, you are a good pal.

煙球與蝸牛(上)

在普通法(Common Law)法律的世界裡面,有時候人莫名其妙地因為打了場官司就紅了起來,一不小心就流芳百世名垂千古,被後世一代一代的One L 們(法學新鮮人) 背頌朗讀。出名的程度好比孟姜女和花木蘭,就像唧唧復唧唧會勾起某個年代遙遠的記憶一樣,這些案件也在英國美加紐澳等各國法學院裡面不斷的傳遞下來。其中最知名,最具代表性,最沒有聽過不要說你念過法學院的兩個案子,就是侵權法的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AC 562 (蝸牛案),和契約法的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mpany [1893] QB (煙球案)。

先講這個煙球案好了,事情發生在一八九一年遙遠的英國,如果用心注意,會發現有 QB 二字在案件的結尾,這是 Queen’s Bench 的縮寫,那是當時英國維多利亞女皇麾下的一個高等法庭,我們姑且可以用皇后板凳稱之,當然,如果是國王當政,那這個法庭就會變成國王板凳(King’s Bench)。這時有些天資特別聰穎,舉一反三的人(像是我)也許會想:“咦,那會不會也有王子板凳和公主板凳?”,答案是沒有,不過雖然他們沒有自己的板凳法庭,但是街道卻是有好幾條,像是這邊動不動就是公主街(Princess St),王子路(Prince Rd),大拍這些國王皇后和他們兒子女兒的馬屁,皇后生日這天還全國放假普天同慶,不過這些是閒話,暫且休提。

話說一八九一年的英國,有間賣藥的公司,發明了一個叫做煙球的小玩意,這個東西有點像香水瓶,小小的橡皮球一般,長得有點像手榴彈,用法是把這顆球稍微擠一下,會擠出一團噴霧,裡面有他們祕制的秘方,使用後可以預防感冒。這間公司對自己的產品是如此的有信心,於是在報紙上刊登廣告,誇下海口,宣稱如果有人使用了他們的產品還感冒的,將賞一百英鎊。一百英鎊在現在也不是小錢,當時可是鉅款,八十八年後(1979)的英國一棟國宅也不過兩千英鎊而已,說到這裡不禁讓人感嘆通貨膨脹的厲害與可怕,而這波經濟衰退過後,隨著各國大量降息大量刺激經濟消費而來的通貨膨脹又會是怎麼的恐怖法,真叫人難以想像,不過這些是閒話,暫且休提。

這個產品現在大家一定都知道沒效,要是流感那麼好治,那世界衛生組織擔心禽流感是擔心假的嗎?事實上,依照現在醫學來看,這個產品不但對預防感冒無效,而且反而還有增加傳染感冒的可能!不過我們也不能就此下斷言說古代人愚昧,其實現在坊間賣的一大堆號稱可以減肥豐胸美白壯陽益壽延年的健康食品一樣沒有經過醫學證明,大家還不是買得高興的很?事實上我就覺得儘管現代科技可以換心臟可以複製羊甚至可以操作機器人進行高難度的精密手術,但是連一個到底用微波爐對食物本身的營養價值會不會產生損害或是特別影響這麼簡單的問題也沒有確切解答實在是讓人不解,害我每次用微波爐,每吞嚥一口都在想不知道自己吃的是食物還是長得像食物但是已經沒有什麼營養的東西,不過這些是閒話,暫且休提。

話說這個叫做煙球的廣告登出之後,不用說,一定會有人得感冒,這個人叫做 Mrs Carlill(請留意這個名垂千古的名字,基本上我們每次寫答案時如果要用到案例,都會寫簡短的案例名稱,像這個案子就會只寫 Carlill),Carlill 得了感冒之後,寫信去這間煙球公司"領賞";但是煙球公司當然耍賴,辯稱要這位太太天天去公司本部報到親自使用給她們秘書小姐看才行。這種時候一般人也許笑笑就算了,但是Carlill 太太的老公可是上過法學院的,於是兩邊談不攏的狀況下,法庭相見。煙球公司資源豐富,請的律師也是一等一,輸了之後繼續上訴,終於鬧上了這皇后板凳法庭。

這間案子的關鍵其實在於這個報紙上的廣告是不是一個合約?如果是,那煙球公司就有履行合約的義務;如果不是,那煙球公司就可以拍拍屁股一走了之。至於煙球本身有害無害,公司對消費者的義務,不得刊登不實廣告等等這些在1893年都還不是問題。煙球公司的律師辯稱這則廣告當然不是一只合約,而是一個打賭(賭他會不會感冒),或是一個保險(如果感冒的話),甚至只是一個玩笑(哈哈你認真的話就輸了);而就算這則廣告真的是一紙契約,他也無效,因為他並不是跟特定的人簽定的,而一個人不可能和全世界定契約;而且契約上面的條件太模糊,像其中到底應該是用了煙球之後終身免疫?還是使用中的人免疫?並沒有提及;最後,就算這廣告是一紙有效的契約提議,但是通常契約的另一方要表達接受的意願,如果沒有,則契約並不成立(也就是說,Carlill太太要在看到廣告之後打電話去這間公司說,好,我接受你的提議,所以如果我感冒了,你要付我錢哦)。

Lord Justice Lindley

儘管煙球公司的律師充滿了創意與想像力(連打賭和保險這種說法都說得出來真是敗給他了),但是法庭上面創意並不見得會為你的客戶加分,三位帶著假髮,正義凜然的大法官滔滔不絕,講得落落長的把每個論點個個擊破,每個人的講法又同中有異讓人歸納起筆記來又多了些難度,不過基本上的原則是:契約的提議本來就是可以提給全世界的,而某些人在看了這個廣告之後完成了上面要求的行為,這個契約就達成了,並不需要中間回覆的動作。最簡單的例子就像是我家的貓咪/小狗/九官鳥/熊貓走丟了,我在電線桿上面貼:"急!懸賞五萬兩找尋迷途貓咪/小狗/九官鳥/熊貓",而在另一方找到這隻貓咪/小狗/九官鳥或是熊貓時就成立了,中間甚至不需要雙方見面的過程。我想同樣的道理也可以適用在衙門懸賞犯人或是世界政府懸賞六億貝里要抓草帽海賊團的案例。

這個煙球案是所有法學院的學生在讀契約法時必定會讀到的案例,但是其實他的知名度還不如另外一個蝸牛案(Snail in a bottle case),蝸牛案事實上建立了現代過失侵權的基礎,簡單的說,就是Donoghue 太太買了一罐薑汁汽水,喝到一半之後才發現有一隻爛到一半的蝸牛在汽水瓶子裡的故事。這個案子是那麼的重要,以致於我覺得我應該要分文來寫下集,不過為了替大家加深對於這個案子的印象,我特別找了這麼一段短片介紹這個案子:

笑死我了這個,但是會不會只有我覺得好笑?

2009年3月3日

法學新鮮人 第二階段的開始

漫長的暑假終於結束,我把一本一本的講義,案例,畫重點的彩色筆和螢光筆放到包包裡,拿在手裡掂了掂,感受著自己每天即將承載的重量。

三月二日,星期一,我在法學院的生活,正式開始。雖然進入法學院的本身就是一種肯定,但是我心裡很清楚,真正的戰爭,真正的敵人,是從這一刻才開始。

坐在新生介紹的會場裡,我環顧四目,四周圍的同學們個個神采飛揚,意氣風發。我試著尋找看看有沒有熟悉的面孔:啊,有的,那個造型特立獨行,髮型每天都不同的日本怪異男進了;那個胖胖身材,有次帶著自己小孩來上課的工程博士也進了;之前同班的木訥寡言金髮娃娃臉男和冷漠神色總是箍著個髮髻,神似KGB特務,不茍言笑的OL也進了。

台上的教授開始介紹起這一屆的統計數字:這屆大約有百分之十是亞裔學生,有百分之十是已經有一個學位以上的,百分之五十五是女生,八個是國際學生等等。在台上恭喜著我們踏入法學院第二年的同時,我不禁回想起之前讀過法律的朋友對我說過,在法學院的第二年和第一年比起來,是完全不同的境界,許多原本慣於拿A的學生,往往赫然發現原來強中自有強中手,天才長得是怎麼副模樣。

有別於美國三年制的法學院,紐西蘭的法學院是四年制的,而第一年主要是學習一些基本的法律技巧,和法律在社會裡扮演的角色與功能。這一年本身就是一個篩選的過程,每年想進法學院的學生越來越多,超過一千名的學生裡面,只有三百人有機會進入法學院。而就算進入了法學院,也不代表從此一路就是一帆風順,激烈的競爭仍在繼續。紐西蘭本身的就業市場小,而大型的法律事務所就是那麼幾間;如果希望能夠在國際的律師事務所就業,更是難上加難。儘管在這些大型律師事務所裡面待遇優渥,機會良好,但是能夠進去的,也是極少數的優秀人才,英文裡面所謂的Cream of the crop 而已。而對我來說,爭取這個機會,無疑是最重要的,比起其他年紀小我許多的同窗們來說,我既沒有重新再來一次的時間或勇氣,我在學校裡面每一天的機會成本還要比別人高上許多。如果花費幾年時間下來,卻落得找不到理想工作的窘境,不得不回去重操舊業,那這幾年的時間不免白費。

給了自己足夠的心理建設和壓力之後,我開始研究這一年將要學習的科目。由於是四年制,法學第二年的課程和美國法學院第一年的組成其實相當類似:必修的課程包括了侵權,刑法,契約還有公共行政法等等。在課堂正式開始之前,我不由得回想起在《哈佛新鮮人》一書裡面讀過的,各門課教授張牙舞爪,咄咄逼人的鮮明模樣。然後在課堂開始後(失望?)的發現,原來第一天並沒有想像中的刺激,每一科的教授都相當和藹可親平易近人,而進度也沒有想像中的嚇人。課堂上大部分的時間都在解釋這學期有幾個考試,要買哪些書籍等等。值得一提的像是契約法的教授瑞克,頗是有趣:有個同學舉手發問有哪些參考書值得買,他回答說:如果你覺得自己很有錢,那你可以買這本,我很窮,所以我沒買,都是去圖書館看而已,不過出版商後來送了我一本,如果你口袋很滿又想花錢,這本是不錯的選擇;至於那本書,我很強力的推薦你買,雖然我這麼用力的幫出版商打廣告他也沒送我一本;不過有一本問答筆記參考,我勸你最好別買,因為裡面有些答案是錯的,我知道哪裡有錯,可是你們不知道,出版商一直問我哪裡有錯,哼,我才不告訴他們呢。

除卻契約之外,第一天我印象最深的還是教侵權的老教授比爾,教授年紀很大,哈佛BA畢業,史丹佛拿的JD,講話時聲若宏鐘幽默風趣,喜歡開布希的玩笑,他很遺憾的說可惜布希不再是總統了,使得他少了很多笑話的材料(不過幸好裴林四年後可能參選,他說),並且拿OJ Simpson的案例做說明,十足的美國風。他手邊有一份每個人的名字和照片,宣稱每堂課會點人起來進行你來我往的問答(蘇格拉底教學法!?)。他這麼說:一來我希望可以認識班上的每一個人,所以當你們哪天需要找我來當推薦人時我知道我在說什麼,二來我在讀法學院時是這麼挺過來的 (應該幾十年前了吧!?),所以我也會這麼對待你們;最重要的,你們一群人聽我講那多無聊,有機會看你們的同學出糗,對保持你們精神的集中力很有幫助。我私底下暗暗叫好,就是要這樣才有讀法學院的感覺啊!

在課堂間隙,我稍稍的翻閱了一下每本厚得要命的講義;在法學院裡,侵權,刑法,契約,公共法都是分開的,每個案子被乖乖的分門別類放在不同的課程裡。但是現實生活中法律案件卻不是這麼壁壘分明,一個案子裡面可能既有侵權的部分,又涉及契約或刑法,每個部分細膩而複雜。面對這麼龐大而複雜的規則,一時間讓人有點喘不過氣來,暗想要掌握法律的全貌談何容易!但是我想這就像瞎子摸象,慢慢的摸索,仔細的記憶,在不斷的思考和閱讀的過程中,每個案子裡面不同的關鍵總會一點一滴的被我連結起來,我想再怎麼繁複錯綜的條文和原則,假以時日,也總會被我搞懂中間的脈絡和邏輯。

法學院的第二年,我和自己約定,全力以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