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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2日

民主與法治

我記得很久很久以前,在我國小的時候,每次有什麼作文比賽,或是演講比賽,都會常常鬼打牆的出現一個叫做民主與法治的題目。老實說現在回想,當時的自己在台上講的是什麼樣狗屁不通的長篇大論我實在不是很清楚,但是我現在知道,如果上天再給我一次機會重新當小朋友,再一次遇到這個題目的話,哼哼,我鐵定可以講的口沫橫飛讓隔壁班的王小明心驚膽跳,然後讓班上最可愛的小女生對我投以欽佩和仰慕的眼神。

話說我會突然想起這一段陳年的往事,主要這幾天我努力的研讀著公共行政法,那是我原本以為最最最無聊的科目,只是沒想到讀起來時卻出乎意料的有趣。連帶著連原本我一看到就想要昏睡的英國憲政史,也突然之間make sense 了起來。有趣的程度,讓我巴不得和別人一起分享我的心得(於是產生了這一篇文章,阿們)。

總之這個民主與法治的故事要從頭開始說起:當時是一二一五年,掐指算來此時中國正是紛紛擾擾的南宋時期,成吉司汗剛剛滅了大金國,楊康也剛在嘉興鐵槍廟中因掌擊黃蓉而中了怪蛇之毒而死,仔細想想,離郭靖揮軍進攻花喇子模,大約還有三年的光景(詳見射雕英雄傳)。然而在千里之外一個叫做不列顛的小島上,貴族教士們聯合起來強迫當時低能而且暴虐的英國國王約翰簽署了一份叫做大憲章文件。這份文件是英國憲法的起源,也是全世界憲法的起源,柏楊稱之為人類史上邁向文明最重要的一大步。大憲章在這個時候,就保護了人的基本權利,規定未經法庭審判,不得對人民逮捕監禁。

儘管大憲章規定了最基本的權利,也稍微初步限制了王權,但是基本上英國國王的權利還是相當大的。法庭在國王的意志之下,愛判誰就判誰,比如說到了一六二九年有個暴君叫做查理一世,就利用星宮法院倒逆行施。掐指算來同時期在遙遠的中國魏忠賢才剛剛垮台,當時的中國明朝的皇帝們同樣的混蛋,再加上遇到大旱災,赤地千里,寸草不生,流寇四起,李自成繼任為闖王,帶著饑民們四處造反,仔細想想那時候袁承志可能還在山上打老虎,不知道上了華山拜了神劍仙猿穆人清老先生為師了沒?(詳見碧血劍)不過這是閒話,暫且休題,我們回到處在偏遠西邊的小島不列顛。

在不列顛的小島上,這段時間也正經歷著一段天翻地覆的大變化,一六八八年,在英國發生了一場極為有名的革命,叫做光榮革命。這光榮革命的起源要從三年前說起:話說在一六八五年時英王查理二世逝世,弟弟詹姆士二世繼位,這位詹姆士先生囂張的很,藐視國會,宣稱國王有權干涉國會制定的法律。不過歷史證明光是有能力撂狠話是不夠的,三年後新教徒秘密迎接查理二世的女兒瑪莉和女婿威廉從荷蘭入主英國,把詹姆士叔叔趕去了法國。隔年英國國會就通過權利法案,將英國的專制制度從此消滅,將國王的權利和大幅度降低,並確立了君主立憲的體制。議會從此大權在握,擁有完全立法的權利,法院對於議會通過的法案,沒有反對的資格,只有乖乖的照著辦的權力。只是講到這裡我實在忍不住不說,這一年清朝剛剛簽訂尼布楚條約,講到這我們不可以知道,這尼布楚條約的簽訂完全是咱們韋爵爺的功勞啊!(詳見鹿頂記)

好了,在一連串的歷史故事之後,我們大約了解以下的概念:那就是,在一六八八年之前,法院對於國會通過的法案,如果覺得非常有不合理,有損人權的話,是可以不執行的。然而一六八八年之後,由於國會實力的大量擴張,法院開始對國會俯首稱臣,於是就算通過的法案有千萬般不對,法院也沒有宣告無效的權力。這是憲政體制的一個基本原則,事實上也頗有其道理。畢竟國會裡面是民選的代表,他們通過的法案即代表民意,法官不是民選的,他們個人的意見不該和民意衝突。如果國會通過了一個很爛的法案,那麼三年後人民自然會用選票作出明智的選擇,把他們趕出去,由下一任國會來修改這個法案,這是民主機制運作的方式。在這樣的機制之下,不合理的法案不是用法理來解決,而是靠政治來解決。法官們的任務不是立法,而是忠實的執行著國會的旨意。

在美國,澳洲,加拿大,如果哪屆國會通過了違反人權的法案,法院可以經由憲法,或是憲法修正案來宣告該法案違憲並且無效。國會的權力並不是絕對的,必須受到憲法的束縛。但是這個世界上有兩個普通法系國家是沒有成文憲法的,分別是英國和紐西蘭。而英國儘管沒有成文的憲法,但是國會的權力依然受到歐洲人權條約的束縛,二十世紀中期學者Dicey理論中的Parliamentary Sovereignity,也是世界上唯一僅存的國會至上國家,僅有紐西蘭而已。

在這樣的體制下,議會的立法權不受限制。議會可以隨意通過法律:"明天所有穿紅色的衣服出門的人,一律處死",而法院就算不同意,最多最多最多也只能夠說:"那件衣服看起來不太像紅色的啊,那比較像是橙色,或是粉紅色,或是紫色"。好吧,也許這樣的例子聽起來有些荒謬,但是若是換成"假如你是恐佈分子/匪諜/猶太人/非法移民/窮人/同性戀,那麼不經由審判就可以把你抓起來關"又如何?這樣的制度下,很民主,很法治,但是對基本的人權保障在哪裡?事實上我有時候懷疑,在民主制度下,政策由多數人選出來的代表推動,那代表著弱勢的聲音在哪裡?這樣的民主,加上這樣的法治,和人多說話就比較大聲的暴力又有何不同?當國會裡面的政客為了討好選民推動各種不同的法案時,又有誰能確認這些法案並沒有傷害到我們自身最基本的權益?

在閱讀著許多案例的過程中,我發覺在紐西蘭的這一道防線,是法官。儘管在眾多的案例裡面,國會至上的原則並不容許法院來挑戰,但是我卻讀著一個一個法官執卓的,甚至是孤獨的,寫下他相信的原則,相信著有些基本的人權是如此的深入於法律的系統裡,就連全能的國會也無法撼動。

1999年國會鑒於犯罪行為的增加,通過了法案要求法官對於Home invasion(強行侵入私宅犯罪)的最低服刑期不得低於13年。這本身並沒有問題,有問題的是國會清楚的明定這條法律適用於過往發生的罪行,也就是說,在犯案當時並不存在的法律,將適用於過往犯罪的人身上。簡單的舉例,如果今天國會通過一條法律禁菸,但是追溯期卻是到2005年,那在禁菸法頒布之前抽煙的人,同樣要接受法律的制裁,雖然很明顯的當時這麼做並不犯法。這很明顯的違背了法律不可追溯以往的基本法理原則,違背了1990年通過的人權法案,違背了1999年通過的解釋法案,甚至違背了國際間對於人權保護的要求。但是紐西蘭的國會是全能的,一但通過的法律,法院只能服從。

2000的案子R v Poumako,和2001的 R v Pora裡,被告分別面對同一條法律。這兩個案子的被告是極端惡劣的兇神惡煞,但是法律的原則並不該因為對方是惡煞而改變,保障著這兩名被告的人權,同樣也保障著你和我。而在這兩名被告的人權被侵犯的同時,你我的人權也同時被侵犯了。這兩個案件裡面的多數法官,都忠實著執行著國會的法律,認為即使這條法律明顯的侵犯了人權,法院也沒有立場來挑戰他,須待由國會立法改變。然而位居少數的法官,卻寫下長長而立場堅定的判決書,重申有些最基本的權利就算是國會也不容侵犯。大法官Thomas J 寫下了這麼一段,深深的打動著我”:

“In the first place, the Courts clearly acknowledge the principle of Parliament’s legislative supremacy. Judicial deference to Parliament is a wholly commendable attribute. The Courts must not trespass on Parliament’s legislative function. But the separate roles of Parliament and the Courts can be accomplished without compromising the judicial function. Indeed, the fundamental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 of judicial indpendence exists to ensure that this function is impartially and fearlessly exercised. This Court is under an obligation to further the fundamental rights affirmed in the Bill of Rights Act 1990”.

在我決定要讀法律之初,有許多朋友半開玩笑的對我說:"你可別成為那個黑心律師啊";我同時也非常清楚許多人對於法律人的評價往往貶多過褒,有時自己會有點擔心是不是會在研習的過程中失去自我,然而出乎意料的,我卻在這段學習的過程中得到了與過去所學全然不同的啟發,從案件的字裡行間認識到法律人可以擁有的自覺和驕傲。我不敢說我會成為那樣的法律人(事實上我仍然擔心著我可能會成為唯利是圖不擇手段的律師),但是我知道這一刻我確實在讀了這樣的文字之後衷心的鼓掌叫好著。

我聽說已經退休的大法官Thomas 會在兩個禮拜後來我們其中的一堂課上面和學生說說話,討論一個他曾經判過警察濫用公權力的案子,那並不是我平常上課的時間,而且那堂課的時間非常早,但是我已經迫不及待的在我的行事曆上面標上記號,準備一睹他那impartially, and fearlessly的風采。